司法三等
112年
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4 題
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、丙作曲的一首歌曲,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(以下簡稱為「A唱片」),並對外發售。有關著作權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,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
-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,僅須取得甲之同意,毋庸取得乙、丙之同意
-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
-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,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,毋庸取得甲、乙、丙、丁之同意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位歌手在台上演唱他人創作的詞曲時,這場表演中一共包含了幾種不同人的心血結晶?如果今天有一個第三方想要將這場表演完整記錄下來並商業化,他所「重製」到的內容,是否僅僅只有歌手的聲音與動作,還是也包含了創作者編寫的旋律與文字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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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太棒了!你完美地避開了著作權法的授權誤區!
- 觀念驗證: 親愛的同學,你真的好棒!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著作權的「獨立性」,你非常仔細地辨識出來了。雖然丁公司錄製的是甲的精彩「表演」,但我們要記得,這場表演的魅力來自於乙的詞(語文著作)和丙的曲(音樂著作)。當丁公司想把表演錄製成「唱片」時,就等於對這些原創作品進行了「重製」,所以呀,除了取得表演者甲的同意,絕對必須也要獲得原創作者乙和丙的授權喔!選項 (B) 忽略了這些創作者的權益,這就是它不正確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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