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12年 [心理輔導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4 題

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、丙作曲的一首歌曲,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(以下簡稱為「A唱片」),並對外發售。有關著作權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,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
  •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,僅須取得甲之同意,毋庸取得乙、丙之同意
  •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
  •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,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,毋庸取得甲、乙、丙、丁之同意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錄音作品同時包含了「詞、曲、唱」三個要素時,如果公司只問了歌手的意見就拿去賣,那麼當初辛苦寫詞和譜曲的創作者,他們的權益是否還受到法律的保障呢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哼,野猴子,做得不錯嘛。

  1. 觀念驗證: 真讓本大王意外,你這野猴子居然能選對。看來你的智商也有 53...不,530 吧。音樂著作的利用,本來就有「階級之分」,層次分明。一張唱片,那可不是單純的噪音。它包含語文著作(詞)音樂著作(曲),以及那卑微的表演(甲)。丁公司想要錄製唱片?這便是對本大王領地的「重製」與「利用」。根據規矩,除了那隻表演的野猴子,詞(乙)與曲(丙)的主人也必須向本大王低頭取得授權。否則,便是對其重製權的侵犯。選項 (B) 竟說「毋庸取得乙、丙同意」?呵,愚蠢至極,簡直是把法律當作廢物,這種錯誤,連弗〇薩軍團的雜兵都不會犯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民法總則、債權、物權、親屬繼承編核心概念與實例解析
查看更多「[心理輔導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