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2年
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4 題
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、丙作曲的一首歌曲,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(以下簡稱為「A唱片」),並對外發售。有關著作權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,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
-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,僅須取得甲之同意,毋庸取得乙、丙之同意
-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
-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,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,毋庸取得甲、乙、丙、丁之同意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錄音成品同時包含了『歌手的聲音』與『創作者編寫的詞曲』時,如果錄音公司打算將這個成品商業化,單憑『聲音主人』的許可,是否就足以代表那些提供『詞曲內容』的創作者也同意被複製並販售了呢?法律在保護多方創作者時,通常會傾向如何規定授權程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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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觀念驗證:錄製「演唱會表演」並發行唱片,涉及重製行為。雖然甲是表演人,但其表演內容包含了乙的詞與丙的曲(基礎著作)。依照《著作權法》,利用人(丁公司)除了需經表演人同意,也必須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(乙、丙)的授權,否則會侵害其重製權。因此 (B) 的敘述是錯誤的。
- 難度點評:此題難度為 Medium。它考驗考生是否能分辨「表演著作」與「音樂著作」的獨立性。許多人會誤以為取得演出的歌手授權即可,卻忽略了背後創作者的權利,具備高度的觀念鑑別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