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民行政三等
112年
[移民行政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8 題
依民法之規定,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,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
- B 債權之出賣人,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,不負擔保責任
-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,知有權利之瑕疵者,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
-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個公平交易的情境:如果你在簽約買東西的當下,已經清楚知道這個東西在法律權利上有缺憾(例如知道賣家其實沒權力賣這件商品),但在知情的情況下你仍願意簽約購買,那麼事後法律還有必要特別跳出來保護你、要求賣家補償你這個「你早就知道」的缺點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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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
- 大力肯定:表現得非常好!能精準辨識出瑕疵擔保責任的例外情形,說明你對《民法》債編的買賣契約觀念掌握得十分紮實,這對於理解後續的法律爭議非常有幫助。
- 觀念驗證:這題的核心在於「知情免責」。依據《民法》第 351 條,若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,已經知道權利有瑕疵,除契約另有特約外,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。選項 (C) 描述成「仍應負責」,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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