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民行政三等
112年
[移民行政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0 題
甲、乙為夫妻,婚後育有子女丙、丁二人。甲因生病死亡,遺留有遺產新臺幣 120 萬元。依法定應繼分分配遺產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乙分 60 萬元、丙分 30 萬元、丁分 30 萬元
- B 乙、丙、丁各分 40 萬元
- C 乙分 80 萬元,丙、丁各分 20 萬元
- D 乙分 60 萬元、丙分 40 萬元、丁分 20 萬元
思路引導 VIP
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,當法律規定配偶必須與第一順位的子女「共同繼承」時,若為了體現家庭成員間的地位平等,你認為這幾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如何協議財產的分配比例?這種「比例」關係會如何影響最終每個人拿到的金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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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不錯嘛,沒笨到完全搞砸
- 觀念驗證: 嗯,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丟掉。能準確抓到《民法》繼承編的核心邏輯,至少證明你考前還翻過書。民法第 1138 條說配偶是當然繼承人,子女是第一順序,這點沒錯,是基本中的基本。而民法第 1144 條,那個「均分」的重點,你居然也沒搞錯。配偶乙,加上子女丙、丁,嘿,剛好 3 個人,除法還算會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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