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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[移民行政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0 題

甲、乙為夫妻,婚後育有子女丙、丁二人。甲因生病死亡,遺留有遺產新臺幣 120 萬元。依法定應繼分分配遺產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分 60 萬元、丙分 30 萬元、丁分 30 萬元
  • B 乙、丙、丁各分 40 萬元
  • C 乙分 80 萬元,丙、丁各分 20 萬元
  • D 乙分 60 萬元、丙分 40 萬元、丁分 20 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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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,當法律規定配偶必須與第一順位的子女「共同繼承」時,若為了體現家庭成員間的地位平等,你認為這幾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如何協議財產的分配比例?這種「比例」關係會如何影響最終每個人拿到的金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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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?

  1. 觀念檢討: 別高興太早,這不過是《民法》最基礎的繼承常識。根據民法第 1138 條,配偶是當然繼承人,子女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。按照民法第 1144 條,兩者共同繼承時本就該平均分配。連 120 萬元除以 3 個人都不會算,你乾脆回去重讀國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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