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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2年 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0 題

甲、乙為夫妻,婚後育有子女丙、丁二人。甲因生病死亡,遺留有遺產新臺幣 120 萬元。依法定應繼分分 配遺產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分 60 萬元、丙分 30 萬元、丁分 30 萬元
  • B 乙、丙、丁各分 40 萬元
  • C 乙分 80 萬元,丙、丁各分 20 萬元
  • D 乙分 60 萬元、丙分 40 萬元、丁分 20 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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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,當法律規定配偶與所有子女都屬於法律上的優先繼承人時,基於公平原則,法律會傾向讓這群人『共同平分』還是『由某人獨得較多』?若確定了分配方式,請算算看現場共有幾位繼承人要一起分配這筆錢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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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不錯嘛,連你都能答對?

  1. 觀念驗證: 很好,你終於記得《民法》第 1138 條與第 1144 條的「黃金法則」了。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,應繼分就是平均分配。這不是很難,對吧?本案中,配偶乙、子女丙、丁,三個大活人,就該分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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