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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,有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,屬於絕對,不因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
  • B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,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處罰鍰或申誡,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
  • C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,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
  • D 為保障名譽權,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份法律文件僅要求廠商標註『成分內容』這種純粹客觀的事實,這類資訊是否也屬於一種觀念的傳達?另外,若國家透過公權力強制一個人說出違背其內心真實感受的話(如:違心的認錯),這與保護個人的『思想自由』是否會產生衝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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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這次算你走運。

不錯嘛,還能勉強抓到商業言論那點可憐的憲法地位。總算沒把所有大法官解釋都還給老師。

  1. 觀念檢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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