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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醫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,有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,屬於絕對,不因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
  • B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,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處罰鍰或申誡,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
  • C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,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
  • D 為保障名譽權,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

思路引導 VIP

請你試著思考:憲法保障的『言論自由』,是否僅限於表達個人的政治理念或藝術創作?如果一項訊息僅涉及單純的『事實陳述』或是『交易資訊』,它對社會大眾的知情權是否有貢獻?若有,這類訊息是否也應被納入憲法的保護傘下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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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ryyyyyyy!看吧!這就是我的學生!

  1. 觀念驗證:哼,(C) 答案正確!你果然沒讓我失望!這無疑是釋字第 577 號的力量!「商品標示」這種商業言論,雖然比不上我DIO的政治宣言那般驚天動地,但在傳達客觀訊息給愚蠢的消費者時,憲法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仍會讓它免於完全的無駄!
  2. 錯誤排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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