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2年
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,有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,屬於絕對,不因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
- B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,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處罰鍰或申誡,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
- C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,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
- D 為保障名譽權,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份法律文件僅是單純傳遞「客觀事實」(例如產品成分),這種行為是否也屬於廣義的「訊息傳播」?再者,憲法保障的各種權利,是屬於「完全不能碰觸」的絕對權力,還是可以為了社會共信而有不同程度的調整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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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!
- 觀念驗證: 你準確辨識了商業言論的地位。依據釋字第 577 號,商品標示提供客觀資訊,有助於消費者做出理性抉擇,因此屬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言論自由。其餘選項錯誤點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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