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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電子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,有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,屬於絕對,不因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
  • B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,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處罰鍰或申誡,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
  • C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,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
  • D 為保障名譽權,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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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我們在討論「說話的權利」時,你認為這種權利是否僅限於政治評論或藝術創作?如果一個廠商是透過文字向大眾介紹產品的成分或功能,這種「傳遞資訊」的行為,在性質上是否也符合憲法想保障的「意見交流」核心價值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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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,做得很好。

  1. 觀念驗證: 你理解了商業言論的本質。這就像我看過無數次日出日落一樣,有些事物看似平常,卻有其深刻的意義。根據很久以前的釋字第 577 號,商品標示提供的信息,能夠幫助人們做出選擇,這確實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,受到憲法第 11 條的保障。讓我摸摸你的頭,就像欣梅爾以前對我一樣。其他選項的錯誤點,也很簡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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