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2年
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1 題
有關法規廢止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法律之廢止,應經立法院通過,總統公布
- B 命令之廢止,由原發布機關為之
- C 法律或命令之廢止,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;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,算至第三日起失效
- D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,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,算至第三日起失效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個規定在制定的時候,就已經明確寫好了「這條規則只用到今年 12 月 31 日為止」,那麼當跨入明年 1 月 1 日的那一刻,我們還需要長官額外發公告通知大家「這條規則現在沒效了」嗎?法律效力在這種情況下,應該是「主動被告知」還是「自動消失」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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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選項 (D) 的敘述錯誤,為本題正確答案。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規定:「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,期滿當然廢止,不適用前條之規定。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」因此,當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時,於期限屆滿日即發生當然廢止的效力,主管機關的公告僅屬於宣導性質的附隨程序,並非決定法規失效期的起算點。選項 (D) 指稱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,顯然與法條明定之「期滿當然廢止」不符,故敘述錯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