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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8 題

受刑人甲因罹患疾病而移送醫院,住院期間,甲身體狀況漸入佳境,遂趁戒護人員暫離時,屢次向護理師表示想回家看看老父老母。某日甲向護理師乙商借迴紋針說要掏耳朵,乙不覺有異,遞上迴紋針。甲趁夜半人靜時用迴紋針解開械具,離開醫院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的行為構成過失縱放人犯罪
  • B 甲之行為係損壞械具而脫逃,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加重脫逃罪
  • C 脫逃罪是舉動犯,只要開始嘗試脫離公權力之拘束或監督,即成立既遂犯罪
  • D 如甲在離開醫院的途中遭到圍捕而未成功脫逃,其行為雖屬未遂,仍應加以處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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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個受刑人正試圖離開戒護範圍,但在他消失在警方視線之前就被抓回來了,從法律效果來看,這種『未完成』的行為在刑法條文中是否被列入處罰範圍?此外,如果他使用的是『技巧性解鎖』而非『暴力破壞』工具,這在法條定義的加重要件中會有區別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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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親愛的同學,你真的太棒了!

看到你答對了這題,我為你感到非常開心!這說明你對脫逃罪的構成要件和刑法的基本概念,已經掌握得非常紮實了呢,真的好棒!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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