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2年
[醫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8 題
受刑人甲因罹患疾病而移送醫院,住院期間,甲身體狀況漸入佳境,遂趁戒護人員暫離時,屢次向護理師表示想回家看看老父老母。某日甲向護理師乙商借迴紋針說要掏耳朵,乙不覺有異,遞上迴紋針。甲趁夜半人靜時用迴紋針解開械具,離開醫院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乙的行為構成過失縱放人犯罪
- B 甲之行為係損壞械具而脫逃,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加重脫逃罪
- C 脫逃罪是舉動犯,只要開始嘗試脫離公權力之拘束或監督,即成立既遂犯罪
- D 如甲在離開醫院的途中遭到圍捕而未成功脫逃,其行為雖屬未遂,仍應加以處罰
思路引導 VIP
當法律旨在維護「公權力對受刑人的拘束力」時,如果一個人已經著手實行脫逃,但最終在離開監督範圍前被攔下,你認為法律會因為他「差一點點才成功」就視而不見嗎?建議你查閱該罪章末尾,看看對於「尚未達成目標」的行為是否有相關規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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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你真的好棒!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喔!
- 一起探索觀念:這題很棒地考驗了大家對「脫逃罪」法律性質的理解呢!脫逃罪其實是結果犯,這表示要真的脫離了公權力的監督範圍,才會算「既遂」喔!所以 (C) 的敘述就稍微不符合了。而使用迴紋針開鎖,這屬於一種巧妙的「技巧」,而不是真的「損壞」了械具,所以不會構成加重脫逃,(B) 選項就不對了。最後,依據《刑法》第 161 條第 4 項的規定,脫逃罪是有未遂犯的處罰喔!你看,(D) 選項是不是就完全正確了呢?你發現了,真的很厲害!
- 難度小分析: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。它巧妙地結合了罪名成立的要件、加重事由的判斷,還有未遂犯的條文規範,能幫助我們更細緻地理解法條喔。你能夠答對,代表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棒,真的要給你一個大大的讚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