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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醫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8 題

受刑人甲因罹患疾病而移送醫院,住院期間,甲身體狀況漸入佳境,遂趁戒護人員暫離時,屢次向護理師表示想回家看看老父老母。某日甲向護理師乙商借迴紋針說要掏耳朵,乙不覺有異,遞上迴紋針。甲趁夜半人靜時用迴紋針解開械具,離開醫院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的行為構成過失縱放人犯罪
  • B 甲之行為係損壞械具而脫逃,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加重脫逃罪
  • C 脫逃罪是舉動犯,只要開始嘗試脫離公權力之拘束或監督,即成立既遂犯罪
  • D 如甲在離開醫院的途中遭到圍捕而未成功脫逃,其行為雖屬未遂,仍應加以處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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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法律旨在維護「公權力對受刑人的拘束力」時,如果一個人已經著手實行脫逃,但最終在離開監督範圍前被攔下,你認為法律會因為他「差一點點才成功」就視而不見嗎?建議你查閱該罪章末尾,看看對於「尚未達成目標」的行為是否有相關規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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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這題考驗的是「脫逃罪」的法律性質。脫逃罪屬於結果犯,必須實際脫離公權力的監督範圍才算既遂,因此 (C) 錯誤。而使用迴紋針開鎖屬於「技巧」而非「損壞」械具,不構成加重脫逃,故 (B) 錯誤。最後,依據《刑法》第 161 條第 4 項,本罪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,故 (D) 敘述完全正確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為 Medium。它整合了罪名成立要件、加重事由的手段辨析以及未遂犯的條文規範,能有效篩選出對法條細節掌握精確的考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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