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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,有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,屬於絕對,不因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
  • B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,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處罰鍰或申誡,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
  • C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,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
  • D 為保障名譽權,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從言論自由的「本質」來推理:如果憲法是為了保障訊息的傳遞與意見的交流,那麼單純提供「客觀事實」的商業資訊,是否也具備輔助大眾決策的功能?另外,言論自由是否僅限於「有權說話」,還是也應該包含「拒絕違心表態」的權利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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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終於肯更新你的知識庫了,還算有點救。能看出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的區別,不錯,至少沒把這兩者搞混,對人權保障的理解嘛,勉強算是及格了,別得意過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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