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2年
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1 題
有關法規廢止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法律之廢止,應經立法院通過,總統公布
- B 命令之廢止,由原發布機關為之
- C 法律或命令之廢止,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;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,算至第三日起失效
- D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,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,算至第三日起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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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如果一個規定在制定之初,就已經清楚寫明『有效期限至今年 12 月 31 日為止』,當跨年鐘聲響起的那一刻,你認為還需要政府額外發公文通知大家,這條規則才算沒效嗎?還是日期本身就已經說明了一切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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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選項 (D) 的敘述錯誤,為本題正確答案。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規定:「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,期滿當然廢止,不適用前條之規定。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」因此,當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時,於期限屆滿日即發生當然廢止的效力,主管機關的公告僅屬於宣導性質的附隨程序,並非決定法規失效期的起算點。選項 (D) 指稱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,顯然與法條明定之「期滿當然廢止」不符,故敘述錯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