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2年
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8 題
受刑人甲因罹患疾病而移送醫院,住院期間,甲身體狀況漸入佳境,遂趁戒護人員暫離時,屢次向護理師表示想回家看看老父老母。某日甲向護理師乙商借迴紋針說要掏耳朵,乙不覺有異,遞上迴紋針。甲趁夜半人靜時用迴紋針解開械具,離開醫院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乙的行為構成過失縱放人犯罪
- B 甲之行為係損壞械具而脫逃,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加重脫逃罪
- C 脫逃罪是舉動犯,只要開始嘗試脫離公權力之拘束或監督,即成立既遂犯罪
- D 如甲在離開醫院的途中遭到圍捕而未成功脫逃,其行為雖屬未遂,仍應加以處罰
思路引導 VIP
請你思考一下:當一個受法律監督的人,採取了「非暴力」的方式試圖擺脫束縛,但最後在達成目的前就被攔截了。在法律規範中,對於這種「行為已開始但未達成結果」的情況,通常會如何規定其法律責任?此外,使用工具繞過障礙與直接破壞障礙,在法律性質的認定上會是一樣的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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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!
- 觀念驗證:
- 選項 (D) 正確:根據《刑法》第 161 條第 4 項,脫逃罪是有處罰未遂犯的。甲雖未成功逃離,仍須負擔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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