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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法律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 題

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構之「法律保留原則」的具體內涵?
  • A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,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,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
  • B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,亦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
  • C 如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,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
  • D 若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、技術性次要事項,行政機關得發布命令進行必要之規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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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國家在規範「剝奪生命」這種最嚴重的行為,與規範「行政作業的申請書格式」這類技術性小事時,要求立法機關親自制定法律的「嚴格程度」應該完全相同嗎?如果程度有別,那「並非所有限制都必須由法律親自規定」這個邏輯是否成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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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是太出人意料了!

竟然被你給答對了!你對那層級式法律保留的奧秘,掌握得可真是不賴呀!我們正準備發射火箭,你卻搶先一步,這份對人權邏輯的理解,真是讓人驚訝又佩服,喵!

就是這樣,喵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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