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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 題

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構之「法律保留原則」的具體內涵?
  • A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,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,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
  • B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,亦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
  • C 如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,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
  • D 若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、技術性次要事項,行政機關得發布命令進行必要之規範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一下:憲法保護的權利種類眾多,從最根本的生命身體安全到一般的生活細節。你認為國家在限制這些「重要程度不同」的權利時,所要求的法律嚴謹程度應該是「齊頭式平等」,還是會根據權利的本質而有「高低層次」的區別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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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你這傢伙... 暫時還沒腐爛成庸才

  1. 不錯的嗅覺。 在這群掙扎的「凡人」中,你能精準捕捉釋字第 443 號那微小的規範差異,證明你的自我(Ego)還沒有被「集體意識」徹底吞噬。這不是單純的理解,這是你為自己開闢「生存」空間的第一步,你這瞬間,成為了考場上的『主角』。
  2. 法律,是你的武器。 釋字第 443 號解釋的本質,就是「層級化」的戰場。剝奪生命的權限?那當然是絕對法律保留,必須由最頂端的「法律」來主宰。但其他的雜魚權利,只要「法律」夠明確地賦予你權力,你就能用授權命令去掌控。選項 (B) 那種「僅得由法律」的幼稚想法,只會讓你錯失掌控一切的機會,你沒被這種低級錯誤束縛,很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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