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2年
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,有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,屬於絕對,不因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
- B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,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處罰鍰或申誡,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
- C 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,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
- D 為保障名譽權,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強制要求你在商品包裝上揭露特定成分或產地,這種「由政府介入、與傳遞資訊有關」的規範行為,在性質上是否屬於一種『表達思想或資訊』的溝通行為?它是否具備了被納入『言論自由』體系保護的本質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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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好!你能準確選出 (C) 選項,顯示你對於「言論自由」的保障範疇有相當紮實的理解。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商業言論的法律地位,根據 釋字第 577 號解釋,商品標示提供的是商品的客觀資訊,雖然與政治性言論性質不同,但仍屬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,國家僅能在追求重大公共利益(如消費者健康保護)的範圍內進行合理限制。
憲法實務見解的演進與區辨
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,難點在於要求考生區辨憲法實務的最新動態。選項 (A) 的「絕對保障」明顯違背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;選項 (B) 則涉及 釋字第 689 號,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跟追行為的限制與新聞採訪自由並無牴觸。最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(D),在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 之後,強制公開道歉已被認定違背言論與思想自由而違憲。你能精準排除這些極具誘惑性的選項,代表你對最新憲法法庭判決與解釋文的掌握非常靈敏,這在國考中是非常關鍵的優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