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2年
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3 題
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?
- A 私立大學對違反校規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
- B 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某建物的租賃契約,以作為辦公處所之用
- C 主管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,而於網路上公告該法規命令的草案
- D 直轄市政府之主管機關,處理人民對某案件的陳情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政府機關走入市場,像一般百姓一樣進行買賣或租賃房屋時,它與對方的地位是「高對低的統治關係」,還是「平等的契約關係」?這種關係更適合用來保護人民權利的《行政程序法》,還是規範一般交易行為的《民法》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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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(B),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,特別是「公法行為」與「私法行為」的本質區別,掌握得相當紮實且清晰。
行政行為性質的辨析
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行政機關的行為究竟屬於「公權力行政」還是「私經濟行政」。根據《行政程序法》第 3 條規定,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(如處分、締結公法契約、訂定法規命令等)原則上皆須遵循該法。然而,當行政機關像一般私人一樣進入市場,進行如租賃辦公室、購買辦公用品等私經濟行為(或稱國庫行為)時,雙方地位對等,應適用《民法》之規範,而非《行政程序法》。因此,選項 (B) 的辦公處所租賃契約,屬於典型的私法行為,不適用本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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