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調查局三等 110年 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7 題

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行為?
  • A 行政機關任用公務人員
  • B 行政機關對下級人員所為之考績評等
  • C 訴願審議委員會所作成之訴願決定書
  • D 直轄市市議會議長依法宣誓就職

思路引導 VIP

當你在判斷一個法律行為的性質時,如果先觀察該行為的「發起主體」是隸屬於政府的哪一個權力分支(例如:行政、立法或司法),這對於縮小答案範圍會有什麼幫助嗎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!

  1. 觀念驗證: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「行政權」與其他憲法權力的界線。行政行為的主體通常是行政機關。選項 (A)、(B)、(C) 無論是人事任用、內部管理或是行政救濟,其行為主體皆為行政機關。而選項 (D) 的主體是地方立法機關(市議會),其成員的就職程序屬於立法權的組織範疇,不屬於行政行為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為 Easy(簡單)。這類題目具有高度鑑別度,能測驗出學生是否能從「行為主體」(是哪個機關做的?)與「權力性質」(屬於五權中的哪一種?)來快速排除錯誤選項。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法學緒論:法律基本概念、原則與適用
查看更多「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