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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0年 [醫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7 題

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行為?
  • A 行政機關任用公務人員
  • B 行政機關對下級人員所為之考績評等
  • C 訴願審議委員會所作成之訴願決定書
  • D 直轄市市議會議長依法宣誓就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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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「三權分立」或「五權憲法」的架構下,我們如何判斷一個行為的屬性?如果一個動作是由『監督政府預算與立法』的機關在其內部進行的程序,它應該被歸類為行政權、立法權,還是司法權的運作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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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觀念非常清晰

  1. 大力肯定:恭喜你答對了!這顯示你對「行政行為」的定義與權力分立的界線有著相當精準的掌握,這在法律基礎觀念中非常關鍵。
  2. 觀念驗證: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為之行為。(A)、(B) 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組織管理;(C) 雖具準司法性質,但由行政體系內的訴願會作成,仍屬廣義行政。而 (D) 直轄市市議會隸屬於立法機關,其議長就職屬於立法權內部的權利行使,不屬於行政權範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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