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2年
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9 題
以我國為例,關於大陸法系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具備成文法典
- B 採取公、私法二元制度
- C 無習慣法適用之餘地
- D 重視法釋義學
思路引導 VIP
想像一下,如果社會上出現了一種行之已久的交易規範,但法典中剛好還沒針對這點編寫出條文,此時法官在面對紛爭時,是應該直接放棄裁判,還是有可能去參考法律以外、但在民間具備公信力的準則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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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你好!看到你選擇了 (B) 選項,這反映出你可能已經掌握了大陸法系具備「公、私法二元化」的特點,但在解題時,不小心將這個「正確的特徵」誤認為是「錯誤的敘述」了。在大陸法系中,區分規範國家權力運作的公法(如憲法、行政法)與規範私人平等關係的私法(如民法、商法)是極其核心的觀念,因此 (B)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。
法律漏洞的補充法源
我們來看看這題的關鍵 (C) 選項。雖然大陸法系(成文法系)強調以成文法典為核心(選項 A),並極為重視透過邏輯演繹來解釋法律條文的「法釋義學(Legal Dogmatics)」(選項 D),但這並不代表它完全排斥習慣。以我國**《民法》第 1 條為例:「民事,法律所未規定者,依習慣**;無習慣者,依法理。」這條法律明確告訴我們,當成文法律出現漏洞時,習慣法是重要的補充法源。因此,說大陸法系「無習慣法適用之餘地」是不正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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