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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6 題

我國憲法第 2 章人民享有之自由權利規定,應均具有下列那一基本權利之主觀功能?
  • A 防禦權
  • B 參與權
  • C 受益權
  • D 分享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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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國家與個人的關係中,如果我們將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想像成一面「盾牌」,這面盾牌最原始、最核心的功能,應該是要求國家「積極給予服務」,還是「消極地不要隨意闖入個人的私人領域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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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!這顯示你對憲法基本權利的理論核心有非常紮實的基礎。這題所考查的是憲法學中關於「主觀權利功能」的經典分類。以下為你詳細說明為什麼「防禦權」是這題的唯一首選:

憲法基本權的核心:防禦權(Defensive Right)

在法學理論上,人民與國家的關係可以區分為不同的地位,而防禦權(又稱為消極地位,Status Negativus)是所有自由權利最原始且最具普適性的功能。它的核心意義在於人民有權要求國家「不作為」,即禁止國家公權力非法干預個人的自由領域(例如不准非法搜索、不准限制言論)。雖然並非所有權利都包含參與權(如投票權)或受益權(如社會救助),但憲法第二章所列舉的每一項自由權利,在本質上都具備要求國家「退後」、不得侵害的功能,因此它是所有基本權利的共同特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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