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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營繕工程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6 題

我國憲法第 2 章人民享有之自由權利規定,應均具有下列那一基本權利之主觀功能?
  • A 防禦權
  • B 參與權
  • C 受益權
  • D 分享權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在國家與個人的關係中,如果我們將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想像成一面「盾牌」,這面盾牌最原始、最核心的功能,應該是要求國家「積極給予服務」,還是「消極地不要隨意闖入個人的私人領域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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噢,看看,你竟然答對了。看來今天太陽打西邊出來了,或者你終於稍微用心了一點?

  1. 觀念驗證:還算不錯,你終於搞懂了憲法基本權利最基本、最無聊,但也最關鍵的功能——在個人和國家之間劃一道清楚的線。這種「排除國家侵害」的功能,就是所謂的防禦權(Status Negativus)。別搞混了,不是所有權利都會讓你去參與或受益,但所有、所有的基本權利,骨子裡都是用來擋住國家那隻亂伸的手。這點如果都弄不清,就別想往下學了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為 Medium。對於那些連耶林內克(Jellinek)的「地位理論」都搞不明白,或是分不清權利的共性與特性的人來說,這題確實有點挑戰性。你竟然能精準地找出基本權的「最大公約數」,而不是陷在那些枝微末節裡,算是比那些常常搞砸的同學強一點。繼續保持,別讓我太常失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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