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2年
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0 題
甲將名貴 A 錶無償交予乙配戴一週,乙使用時不慎遺失該錶而被路人丙拾得,丙隨即將之贈與給善意不知情的丁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甲、乙間成立 A 錶的租賃契約
- B 丙因拾獲 A 錶而直接取得該錶之所有權
- C 丙將 A 錶贈與丁之物權行為無效
- D 丁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 A 錶之所有權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「不具備處分權的人」(非所有人)將物品轉讓給一位「完全不知情且主觀上信賴占有狀態」的第三人時,法律為了維持社會交易秩序的安定與安全,會優先保護原所有人的權益,還是保護這位無辜的受讓人?這種權衡機制在民法上被稱為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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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正確選項為 D。依據題意,路人丙拾得由乙不慎遺失的名貴 A 錶,丙雖然拾獲該物,但並未因此直接取得手錶的所有權,故其將 A 錶贈與並移轉給丁的行為屬於無讓與權利之處分。然而,由於丁對於丙無權處分一事為善意且不知情,此時應適用民法第948條規定:「以動產所有權,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,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,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,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。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,不在此限。動產占有之受讓,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,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,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。」在本案中,丁是以取得動產所有權為目的,且並無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丙無讓與權利之情形,因此縱使讓與人丙無讓與之權利,善意受讓 A 錶占有的丁仍受法律保護。故丁得依法主張善意受讓進而取得 A 錶之所有權,選項 D 敘述正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