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0 題
甲向A公司租用C轎車半年,並僱用乙為員工兼司機,上班時間或有必要時,將C車交由乙駕駛及保管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在租用期間,A公司非C車的占有人
- B 上班時間,乙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
- C 在租用期間,甲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
- D 上班時間,甲為C車的間接占有人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名員工依照雇主的明確指令與監督來使用器材時,法律上會認為是「員工」自己在管領這個器材,還是認為他只是「雇主手足的延伸」?在這種從屬關係下,真正法律意義上的『主體』應該是誰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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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喔,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。
還行吧,至少你勉強辨別出了占有的法律身分,這代表你《民法》物權編的基礎知識,嗯,姑且算是沒白讀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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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有種類與占有輔助
💡 區分間接占有與占有輔助,確認誰才具備法律上的占有人地位。
| 比較維度 | 直接占有人(承租人) | VS | 占有輔助人(受僱人)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律依據 | 民法第940/941條 | — | 民法第942條 |
| 占有人地位 | 具備占有人身分 | — | 不具備占有人身分 |
| 權利行使 | 可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 | — | 不可主張(僅具自力救濟) |
| 意志獨立性 | 基於契約獨立占有 | — | 受他人指示、從屬關係 |
💬占有輔助人僅為占有人的「手足」,法律上所有的占有利益歸於占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