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4年
[化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0 題
甲向A公司租用C轎車半年,並僱用乙為員工兼司機,上班時間或有必要時,將C車交由乙駕駛及保管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在租用期間,A公司非C車的占有人
- B 上班時間,乙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
- C 在租用期間,甲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
- D 上班時間,甲為C車的間接占有人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名員工依照雇主的明確指令與監督來使用器材時,法律上會認為是「員工」自己在管領這個器材,還是認為他只是「雇主手足的延伸」?在這種從屬關係下,真正法律意義上的『主體』應該是誰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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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占有輔助人與占有人之認定。依據民法第942條規定:「受僱人、學徒、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,受他人之指示,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,僅該他人為占有人。」題幹中,甲向A公司租用C車,並僱用乙為員工兼司機,於上班時間或必要時將C車交由乙駕駛及保管。因乙為甲之受僱人,受甲之指示而對C車有管領之力,故乙僅為占有輔助人,不能成立獨立之占有;而為指示之僱用人甲,依法始為該當實際支配管領C車之直接占有人。因此,在租用期間,甲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,乙並非直接占有人,甲亦非間接占有人。此外,A公司將C車出租予甲,A公司基於租賃關係仍屬C車之占有人。綜合以上,選項C敘述正確,其餘選項均屬錯誤。
占有種類與占有輔助
💡 區分間接占有與占有輔助,確認誰才具備法律上的占有人地位。
| 比較維度 | 直接占有人(承租人) | VS | 占有輔助人(受僱人)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律依據 | 民法第940/941條 | — | 民法第942條 |
| 占有人地位 | 具備占有人身分 | — | 不具備占有人身分 |
| 權利行使 | 可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 | — | 不可主張(僅具自力救濟) |
| 意志獨立性 | 基於契約獨立占有 | — | 受他人指示、從屬關係 |
💬占有輔助人僅為占有人的「手足」,法律上所有的占有利益歸於占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