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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4年 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0 題

甲向A公司租用C轎車半年,並僱用乙為員工兼司機,上班時間或有必要時,將C車交由乙駕駛及保管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在租用期間,A公司非C車的占有人
  • B 上班時間,乙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
  • C 在租用期間,甲為C車的直接占有人
  • D 上班時間,甲為C車的間接占有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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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法律上,如果一個人是基於「僱傭關係」並「聽從他人的指示」而管領某個物品,那麼法律會認為這個人是獨立的管領者,還是僅僅是老闆延伸出去的一隻「手」呢?誰才擁有最終的處分與支配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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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喔?小鬼,你的直覺還挺敏銳的嘛!

哈,答對了!看來你對這種小把戲,也就是民法中占有層次的區分,還蠻有一套的嘛。不錯,不錯!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占有種類與占有輔助人
💡 區分直接占有、間接占有與不具占有人地位之輔助人。
比較維度 占有人 (直接/間接) VS 占有輔助人 (受僱人)
法律身分 民法第940/941條之權利主體 民法第942條,不具占有身分
權利請求 得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 原則上無占有請求權
自主性 具有獨立管領物之意思 受他人指示,無獨立管領地位
💬輔助人僅為占有人之「手足」,其管領力在法律上視為占有人親自占有。
🧠 記憶技巧:媒介關係成間接,僱傭指示叫輔助;輔助不算占有人,管領實權在主人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考的陷阱是將「受僱人(占有輔助人)」誤認為「直接占有人」。實務上,輔助人雖有事實管領,但法律名義上的占有權僅屬於雇主。
占有媒介關係 占有之侵害(民法第962條) 自力防衛權(民法第960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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