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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3 題

憲法及增修條文中關於「原住民」或「原住民族」之規定,不包括下列何者?
  • A 國家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之語言及文化
  • B 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
  • C 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正名
  • D 立法院立法委員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之代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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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回想:當我們翻開憲法增修條文時,裡面已經在使用「原住民族」這個稱呼了。既然憲法本身已經直接採用了這個稱呼,那麼「要求國家去保障正名」這件事,在憲法邏輯中是否還具備「未來保障」的必要性?還是它已經透過「修憲動作」本身完成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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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。

  1. 觀念驗證:你準確辨析了「憲法層級」與「法律層級」的差異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確實涵蓋了文化、語言、地位保障與政治參與;第 4 條則明定立委名額。而「正名」雖是原民權益的重要里程碑,但它是透過「修憲本身」直接更名來實現,並列入條文內作為國家應保障的「權利項目」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為 Medium。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細緻區分哪些是憲法層級的「明文規定」,哪些是屬於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等一般法律的範疇,容易被看似正確的政策描述所誘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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