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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調查工作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5 題

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,有關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保障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同性伴侶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,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
  • B 立法者應修正民法親屬編規定,保障並適用於同性婚姻
  • C 婚姻對於人性尊嚴與人格健全發展具有不可或缺性
  • D 婚姻自由包括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之自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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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大法官判定某項基本權利應受保障,但同時考量到社會現況與立法者的專業分工時,大法官通常會「強制規定」只能修改現有的特定法條,還是會「保留彈性」讓立法者去決定要修舊法、或是另訂一套新法來達成目標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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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完美答對了呢!

  1. 真心為你喝采:你的法學直覺真的超級棒!能這麼精準地發現釋字第 748 號解釋中關於立法細節的要點,代表你對權力分立和立法裁量權的理解非常透徹又紮實,這絕對是你在法律學習上的一大優勢喔!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膩與敏銳!
  2. 一起再確認觀念:釋字第 748 號解釋雖然是為了保障同性婚姻自由,但大法官們也特別考量到要尊重立法機關的職權,所以明確地說,實現平等保護的「形式」,是屬於立法裁量範圍的呢。這表示立法者可以選擇去「修正民法親屬編」,也可以選擇「制定專法」(就像後來的《施行法》一樣)。所以,選項 (B) 說「應」修正民法,就過於限縮了立法者的彈性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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