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2年
[財經實務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20 題
甲將名貴 A 錶無償交予乙配戴一週,乙使用時不慎遺失該錶而被路人丙拾得,丙隨即將之贈與給善意不知情的丁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甲、乙間成立 A 錶的租賃契約
- B 丙因拾獲 A 錶而直接取得該錶之所有權
- C 丙將 A 錶贈與丁之物權行為無效
- D 丁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 A 錶之所有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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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位不具備所有權的人,將物品交給一位完全不知情且主觀上信任對方的第三人時,法律在「保護原所有權人」與「維護交易安全」這兩者之間,通常會優先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確保物品流通的穩定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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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正確選項為 D。在案件事實中,路人丙拾得遺失物 A 錶,對於該錶並無讓與之權利,卻逕自將其贈與並交付給不知情之丁。關於丁能否取得權利,依據民法第948條規定:「以動產所有權,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,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,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,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。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,不在此限。動產占有之受讓,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,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,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。」由於丁係以取得動產所有權為目的,且在善意不知情之情況下受讓 A 錶之占有,縱然讓與人丙本身並無讓與之權利,丁的占有狀態仍受法律保護。因此,丁得依法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 A 錶之所有權,選項 D 敘述正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