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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1 題

有關法規廢止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法律之廢止,應經立法院通過,總統公布
  • B 命令之廢止,由原發布機關為之
  • C 法律或命令之廢止,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;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,算至第三日起失效
  • D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,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,算至第三日起失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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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今天有一個鬧鐘設定在早上 8 點響,時間一到它就會自動停止運作。請問:這個鬧鐘是『時間一到就失效』,還是要等你在旁邊再寫一張公告說它失效後,再過 3 天才算數呢?請思考法規若已明確寫出『有效期限』,其生命週期的終點是由什麼決定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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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選項 (D) 的敘述錯誤,為本題正確答案。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規定:「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,期滿當然廢止,不適用前條之規定。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」因此,當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時,於期限屆滿日即發生當然廢止的效力,主管機關的公告僅屬於宣導性質的附隨程序,並非決定法規失效期的起算點。選項 (D) 指稱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,顯然與法條明定之「期滿當然廢止」不符,故敘述錯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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