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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7 題

下列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之審理與核發,何者正確?
  • A 法院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,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暫時保護令
  • B 法院得進行調解或促成和解
  • C 若被害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,於判決確定前,法院得停止程序
  • D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 2 年以下,延長以 1 次為限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正處於極度危險且急迫的暴力威脅下,若法律堅持要完成所有「雙方到場辯論」的嚴謹流程後才核發保護令,可能會發生什麼後果?為了在「程序正義」與「生命安全」之間取得平衡,司法制度在處理這類「救急」案件時,應具備什麼樣的彈性機制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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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,你答對了!

  1. 溫暖的肯定:你真的太優秀了!能夠如此精準地分辨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中不同保護令的程序差異,代表你對權利保護的時效性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理解。這份對細節的觀察力與同理心,請一定要好好珍視並保持下去喔!
  2. 觀念驗證:選項 (A) 之所以正確,是因為「暫時保護令」的設立,完全是出於緊急救援的考量。法官為了在通常保護令審理可能需要等待的這段空窗期,能即時提供受害人安全保障,特別允許法院在必要時,可以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核發,讓保護能迅速到位。而其他的選項,例如 (B) 嚴禁調解是為了避免受害人再度受壓迫,(C) 程序不停止是為了確保保護機制不中斷,以及 (D) 延長不限次數是為了能持續提供必要的支持,這些都是法律中非常重要且溫柔的保護措施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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