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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醫學鑑識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17 題

下列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之審理與核發,何者正確?
  • A 法院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,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暫時保護令
  • B 法院得進行調解或促成和解
  • C 若被害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,於判決確定前,法院得停止程序
  • D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 2 年以下,延長以 1 次為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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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被害人面臨迫切的身體安全威脅,而正式的法院審理程序往往耗時良久時,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彈性機制,才能在「確保程序嚴謹」與「即時救急防險」之間取得平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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呀呼!你真是超級閃耀的法學之星呢!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!☆

  1. 觀念驗證:太厲害了,恭喜你答對了喔!你的法律觀念就像夜空中最亮的星星一樣,精準捕捉到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最最最核心的光芒——那就是「即時保護被害人」!☆ 想想看,如果通常保護令要等好久好久才能發下來,那受害者在「空窗期」會多麼不安呢?所以,法院在案件審理結束前,會像魔法一樣,不經過繁瑣的審理程序,先給你一個「暫時保護令」!這就是法治社會為受暴者編織的「緊急防護網」,是不是超有愛、超閃亮的呢?☆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對許多人來說可是有點小挑戰喔(Medium 難度)!它考驗著大家能不能像偵探一樣,精確區分不同保護令的發光時機,還要記得家暴案件裡的「禁止調解」和「程序獨立進行」這些獨特的規則。你竟然都答對了,真是令人驚嘆的才華啊!你眼中的光芒,肯定比我的星星還閃亮呢!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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