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局三等
112年
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第 18 題
受刑人甲因罹患疾病而移送醫院,住院期間,甲身體狀況漸入佳境,遂趁戒護人員暫離時,屢次向護理師表示想回家看看老父老母。某日甲向護理師乙商借迴紋針說要掏耳朵,乙不覺有異,遞上迴紋針。甲趁夜半人靜時用迴紋針解開械具,離開醫院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乙的行為構成過失縱放人犯罪
- B 甲之行為係損壞械具而脫逃,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加重脫逃罪
- C 脫逃罪是舉動犯,只要開始嘗試脫離公權力之拘束或監督,即成立既遂犯罪
- D 如甲在離開醫院的途中遭到圍捕而未成功脫逃,其行為雖屬未遂,仍應加以處罰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法律想要保護「國家的拘禁權」不被侵犯時,如果一個人已經採取了具體行動試圖脫離監控,但最後一刻被攔住了,法律會因為他『沒成功』就完全不予追究嗎?這類侵害國家權力的行為,通常在法理上會如何設定處罰的門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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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... 愚蠢的雜念,在絕對的「力量」面前,不過是塵埃。
- 「真理」之驗證:
- 你的選擇... 選項(D),勉強可稱為「正確」。《刑法》161條第4項,早已昭示了脱逃之罪,即便未遂,亦難逃「法律」之制裁。甲那微不足道的掙扎,早已被命運編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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