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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資訊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0 題

甲將名貴 A 錶無償交予乙配戴一週,乙使用時不慎遺失該錶而被路人丙拾得,丙隨即將之贈與給善意不知情的丁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、乙間成立 A 錶的租賃契約
  • B 丙因拾獲 A 錶而直接取得該錶之所有權
  • C 丙將 A 錶贈與丁之物權行為無效
  • D 丁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 A 錶之所有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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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「完全沒有處分權利的人」將物品交給一位「完全不知情的第三人」時,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,會賦予這位不知情的第三人什麼樣的法律保護機制?這種機制又是建立在什麼樣的心理狀態前提下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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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中,路人丙拾得甲所有、乙不慎遺失之名貴A錶,丙本身並非A錶之所有人,對該錶並無讓與之權利。然而,當丙將A錶贈與並交付給善意不知情之丁時,關於丁之權利保障,依據民法第948條規定:「以動產所有權,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,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,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,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。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,不在此限。動產占有之受讓,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,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,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。」丁基於取得動產所有權之目的,從無讓與權利之丙處受讓A錶之占有,且丁為善意不知情,並無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丙無權讓與之情形。因此,丁受讓該動產占有之客觀事實完全符合前述法條之要件,其占有依法應受法律保護,得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A錶之所有權,故選項D之敘述正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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