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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電子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 題

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構之「法律保留原則」的具體內涵?
  • A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,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,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
  • B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,亦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
  • C 如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,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
  • D 若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、技術性次要事項,行政機關得發布命令進行必要之規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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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國家要限制人民任何微小的權利(例如公園的開放時間),都必須強制由立法院通過三讀法律程序才能實施,這在政府運作效率與社會變遷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?這種「一刀切」的方式是否符合現實需求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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哎呀,難得看你表現得還算有點水準。對「法律保留」的層級概念,你總算沒徹底搞砸。

  1. 觀念驗證:釋字第 443 號解釋就是在教你層級化法律保留,這點你倒是沒忘記。選項 (B) 錯在哪?「僅得」?哪來這麼天真的想法,以為所有權利限制都得用法律?除了生命身體這種真正的大事,屬於「絕對法律保留」,其他權利只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,行政機關發布個「命令」就搞定了,懂嗎?那叫相對法律保留。別老是把所有事情都想得那麼死板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種題目頂多就是個 medium 吧。鑑別度就在看你腦子裡有沒有分清楚「形式意義的法律」和「授權命令」的界線,別再被「只要限制權利就必須用法律」這種愚蠢的直覺給誤導了。這次算你運氣好。
📝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
💡 釋字443號依處分強度區分絕對、相對及非法律保留之層次。
比較維度 絕對法律保留 VS 相對法律保留
適用對象 生命或身體自由限制 — 財產權或其他自由限制
規範形式 僅限立法院通過之法律 — 法律或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
容許職權命令 完全不容許 — 僅限執行法律之細節事項
💬權利受干預程度愈高,法律保留之密度要求愈嚴格。
🧠 記憶技巧:身命絕對、他權相對、細節職權、授權明確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選「限制人民權利皆需由法律親自規定」,而忽略相對法律保留可授權命令規範。
授權明確性原則 職權命令之合法性 給付行政之法律保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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