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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局三等 112年 [電子科學組]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兩岸關係、英文)

第 20 題

甲將名貴 A 錶無償交予乙配戴一週,乙使用時不慎遺失該錶而被路人丙拾得,丙隨即將之贈與給善意不知情的丁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、乙間成立 A 錶的租賃契約
  • B 丙因拾獲 A 錶而直接取得該錶之所有權
  • C 丙將 A 錶贈與丁之物權行為無效
  • D 丁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 A 錶之所有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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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位並非物品所有權的人,擅自將該物轉讓給另一位完全不知情的第三人,法律為了確保社會大眾在買賣或受贈時不需要隨時擔心物品來源,會設計哪一種機制來保護這位「不知情的第三人」?此外,對於「非所有人的處分行為」,法律是直接讓它「徹底失效」,還是會先讓它處於一種「等待真正權利人承認」的狀態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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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中,甲將名貴A錶無償交予乙配戴,乙不慎遺失而由路人丙拾得,故丙並非A錶之所有權人,對該錶並無讓與之權利。然而,丙將該錶贈與並交付給不知情之丁,丁屬於善意第三人。依據民法第948條規定:「以動產所有權,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,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,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,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。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,不在此限。」本題受讓人丁在受讓動產A錶之占有時,為善意且不知情,並無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丙無讓與權利之情形。因此,縱使丙無權處分該錶,丁仍受前述法律規定之保護,得以主張善意受讓進而取得A錶之所有權,故本題正確選項為D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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