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五等
112年
[庭務員]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
第 14 題
關於文書形式證據力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本國公文書者,不推定真正
- B 私文書經公證人認證者,推定其真正
- C 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者,不推定真正
- D 當事人就私文書之本人蓋章為不知陳述時,一律推定該文書不真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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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要確認一份私人契約在法律上是否具有「外觀上可信度」,當我們引入一位代表國家的第三方公正角色來對該文書進行確認後,法律通常會給予這份文書什麼樣的預設地位?這與一般未經處理的私文書有何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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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能精準掌握文書形式證據力的核心觀念,順利選出正確答案 (B),說明你的基礎法學實力相當紮實。這類題目的關鍵在於釐清法律對於不同性質文書的「推定」效果,尤其是公、私文書在法律實務上的證明力差異。
私文書與公文書之效力推定
本題的核心在於《民事訴訟法》第 358 條的應用。依據該條規定,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、蓋章或按指印,或有法院或公證人認證者,應推定其為真正,這也是選項 (B) 正確的法源依據。相對地,選項 (A) 所提到的公文書,依據第 355 條第 1 項規定,只要程式及意旨足以認定為公文書,就應該「推定其為真正」;而選項 (C) 則誤解了第 358 條,事實上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、蓋章或按指印,或有法院或公證人認證者,在法律上即應推定為真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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