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2年
[執行員] 行政法概要
第 25 題
依實務之見解,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,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
-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,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,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
-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,係透過契約而成立,停聘仍屬契約行為,非屬行政處分
-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,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
思路引導 VIP
你覺得公立學校與教師之間簽訂的聘約,偏向公法上的「行政契約」還是私法契約呢?如果定位為行政契約,當學校單方面決定「停聘」或「不續聘」時,你認為這是基於雙方契約關係的行為,還是學校行使公權力所作出的「行政處分」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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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!不過本題是考選部公告的「送分題」(A、B、C、D 皆給分)。你能掌握公法契約的核心,非常優秀。 選項 A、B、D 皆為正確敘述: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透過「行政契約」建立公法法律關係,但個別事件(例如向學校租借場地)仍可成立私法關係;且解聘爭議屬公法事件,得提起行政訴訟。
新舊實務見解的爭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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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立學校教師聘約定性
💡 公校教師聘約為行政契約,但解聘等身分變更具行政處分性。
| 比較維度 | 聘約建立/維持 | VS | 解聘/停聘/不續聘 |
|---|---|---|---|
| 行為性質 | 行政契約 | — | 行政處分 |
| 行為特徵 | 雙方合意發生 | — | 學校單方依職權行使 |
| 訴訟類型 | 行政訴訟(給付訴訟) | — | 行政訴訟(撤銷訴訟) |
💬平時維持契約關係,涉及身分重大剝奪時則例外定性為行政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