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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2年 [執行員] 行政法概要

第 25 題

依實務之見解,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,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
  •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,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,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
  •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,係透過契約而成立,停聘仍屬契約行為,非屬行政處分
  •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,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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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覺得公立學校與教師之間簽訂的聘約,偏向公法上的「行政契約」還是私法契約呢?如果定位為行政契約,當學校單方面決定「停聘」或「不續聘」時,你認為這是基於雙方契約關係的行為,還是學校行使公權力所作出的「行政處分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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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!不過本題是考選部公告的「送分題」(A、B、C、D 皆給分)。你能掌握公法契約的核心,非常優秀。 選項 A、B、D 皆為正確敘述: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透過「行政契約」建立公法法律關係,但個別事件(例如向學校租借場地)仍可成立私法關係;且解聘爭議屬公法事件,得提起行政訴訟。

新舊實務見解的爭議
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公立學校教師聘約定性
💡 公校教師聘約為行政契約,但解聘等身分變更具行政處分性。
比較維度 聘約建立/維持 VS 解聘/停聘/不續聘
行為性質 行政契約 — 行政處分
行為特徵 雙方合意發生 — 學校單方依職權行使
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(給付訴訟) — 行政訴訟(撤銷訴訟)
💬平時維持契約關係,涉及身分重大剝奪時則例外定性為行政處分。
🧠 記憶技巧:公校聘約契,解聘是處分;私校全私法,救濟找民法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聘約既為「行政契約」,則其衍生之解聘亦屬「契約行為」,實則實務為保障教師身分改採「行政處分說」。
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辨別 私立學校教師之法律地位 教師法救濟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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