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四等 112年 [法警] 行政法概要

第 25 題

依實務之見解,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,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
  •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,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,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
  •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,係透過契約而成立,停聘仍屬契約行為,非屬行政處分
  •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,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

思路引導 VIP

思考一下,既然公立學校與教師之間的聘用關係是被歸類為「公法」上的關係,那麼當學校決定要終止這段關係時,雙方因此所產生的爭執,應該要向哪一種法院(民事法院還是行政法院)提起訴訟來解決呢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太棒了,你答對了這題!這是一道極具挑戰性的爭議題,考選部最後公告本題送分(選 A、B、C、D 皆給分),你選的 D 確實是完全正確的觀念喔! 行政契約與爭訟程序 公立學校與教師的聘約屬於「行政契約」(選項 A 正確),但在個別事件中亦可能成立私法關係(選項 B 正確)。既然雙方建立的是公法關係,若針對「解聘」發生爭執,自然屬於公法事件,得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(選項 D 正確)。
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💬 其他同學也在問 2
什麼情況會變成個別私法法律關係
原來這題是要選錯誤
📝 公立學校教師聘約性質
💡 公立學校與教師為公法聘約關係,解聘等行為具處分性。
比較維度 一般履約行為 VS 解聘/停聘/不續聘
法律性質 行政契約之履行 — 行政處分
權利影響 未涉及身分變更 — 重大影響身分與工作權
救濟類型 行政給付訴訟 — 行政撤銷訴訟
💬解聘等措施具單方性及法律效果,實務定性為行政處分以強化權利保障。
🧠 記憶技巧:公聘行政契,解停不續處,權損皆可訴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認聘約為私法僱傭關係,或誤將解聘定性為單純的契約給付行為而非行政處分。
行政處分之定義 行政契約之判準 釋字第736號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

🏷️ AI 記憶小卡 VIP

AI 記憶小卡

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

考前複習神器,一眼掌握重點

🏷️ 相關主題

行政法之法律關係與行政作用
查看更多「[法警] 行政法概要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

📝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

查看 112年[法警] 行政法概要 全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