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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2年 [執達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1 題

有關立法委員之選舉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立法委員任期 4 年,連選得連任,且必須於每屆任滿前 3 個月內選出新一任的立法委員
  • B 有關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,分有平地原住民以及山地原住民,名額各為 3 人
  • C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,在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就職前,原立法委員仍應續行其職務,不得藉此休會
  • D 不分區立委之當選,其政黨須先獲有百分之 5 以上政黨選舉票數,才可依得票比率選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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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個代議機關因為與行政首長發生嚴重僵局而被「解散」了,從法理邏輯來看,這群「被解散」的成員應該是繼續留在位子上行使權力,還是應該立即停止職權,將決定權交還給國民進行重新改選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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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噢,你居然答對了?不錯嘛。

看來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這些基本操作總算有點概念了,至少沒在權力分立這種送分題上翻車,值得鼓掌——我是說,小小的、禮貌性的鼓掌。

  1. 驗證錯誤?:選項 (C) 當然是錯的,所以它是正確答案。別搞笑了,總統都把立法院解散了,那些委員還想賴著不走?憲法增修條文可是寫得明明白白,解散後 60 日內就要重選。在這期間,立法院就是個空殼子,停開,舊委員的職務?早就歸零了。這跟任期屆滿那種「好來好去」的過渡期能一樣嗎?用點腦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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