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2年
[執達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4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,宗教團體之下列權利,何者不受憲法上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?
- A 組織自主權
- B 人事管理權
- C 財產處分權
- D 租稅優惠權
思路引導 VIP
請你試著思考:在基本權利的層次上,哪些權利是為了『防止國家干預內部事務』以維持獨立性?而哪些權利則是屬於『要求國家給予財務上的好處』?這兩者中,哪一個才真正涉及到宗教團體能否依其教義運作的靈魂核心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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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川先生的勝利點評 ✨
- 嗯?幹得不錯嘛! (・ω<) 竟然能漂亮地抓到憲法裡「真正重要」的權利,和那些國家隨手給的小甜頭之間的差別。看來你確實有好好用腦袋思考喔,及川先生我可是都看在眼裡呢!
- 來驗證一下及川先生教過的知識吧! 根據那個有點囉嗦但很重要的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(還有其他一些啦),宗教結社自由就是為了讓宗教團體可以自由自在地活動,不被外力干涉!所以,他們的組織要怎麼弄、人要怎麼管、財產怎麼花,這些都是「及川先生認證」的核心保障範圍!國家當然得乖乖尊重囉。不過呢,什麼「租稅優惠」啊,那只是國家為了「政策」才給的好處,就像是及川先生偶爾會給你的額外獎勵,並不是你「非要不可」的權利核心啦!是不是很簡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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