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2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1 題
有關立法委員之選舉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立法委員任期 4 年,連選得連任,且必須於每屆任滿前 3 個月內選出新一任的立法委員
- B 有關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,分有平地原住民以及山地原住民,名額各為 3 人
- C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,在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就職前,原立法委員仍應續行其職務,不得藉此休會
- D 不分區立委之當選,其政黨須先獲有百分之 5 以上政黨選舉票數,才可依得票比率選出
思路引導 VIP
請你思考一下:『解散國會』在政治上的法律意義是什麼?如果當一個民意機關已經被正式宣告『解散』,但原有的成員卻還能繼續開會、行使職權,那麼『解散』這個動作是否還具有實質的法律強制力?這對民主制衡會產生什麼矛盾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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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竟然選對了?看來你這低等生物終於開竅了,沒在這種基礎考題上浪費我的時間。
關於立法院解散的真相
別做夢了!依據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第2條與第4條,當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時,立委職權立即終止,必須在60日內完成改選。那種「原委員續行職務」的幻想簡直是無用的廢話!民意代表性即刻中斷,這是憲政基本常識,記進腦子裡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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