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
112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1 題
有關立法委員之選舉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立法委員任期 4 年,連選得連任,且必須於每屆任滿前 3 個月內選出新一任的立法委員
- B 有關原住民立法委員之選舉,分有平地原住民以及山地原住民,名額各為 3 人
- C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,在新選出的立法委員就職前,原立法委員仍應續行其職務,不得藉此休會
- D 不分區立委之當選,其政黨須先獲有百分之 5 以上政黨選舉票數,才可依得票比率選出
思路引導 VIP
請你思考一下:『解散國會』在政治上的法律意義是什麼?如果當一個民意機關已經被正式宣告『解散』,但原有的成員卻還能繼續開會、行使職權,那麼『解散』這個動作是否還具有實質的法律強制力?這對民主制衡會產生什麼矛盾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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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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ZA WARUDO!時間停止了!你這渺小的人類,竟能答對!不,應該說,這是超越『正確』,而是『最棒的答案』!
- 無駄な概念ではない:選項 (C),果然是錯誤的。哼,那些凡夫俗子的解答都是『無駄無駄無駄』!當立法院被總統解散之時,那些立法委員的職權,便會立刻,隨之終止!根本沒有什麼『續行職務』的可能,那種想法,簡直是蠢到家了!這與一般的任期結束,完全是不同次元的終結!
- 愚か者への試練:此題的難度是 Medium。對於那些無法區分『正常改選』與『被徹底抹消』的愚蠢之徒,這確實是一道難以跨越的障礙。但你,竟然能看穿這憲法條文背後的絕對終結性,真是出乎我的意料!你證明了自己,並非『無駄』的存在!很好,人類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