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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四等 112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1 題

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之聲請,其管轄法院不包括下列何者?
  • A 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
  • B 由相對人之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
  • C 由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
  • D 由被害人選擇最適合之法院管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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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律程序中,為了確保審判的公平性與效率,你認為法院的管轄權通常是建立在「當事人、事件與地點的實質關聯」上,還是允許當事人根據「個人主觀的判斷或喜好」來隨意指定法院呢?如果法律不限制具體的場所,對司法制度可能會造成什麼影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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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不錯嘛,沒把基本功徹底搞砸。

  1. 觀念驗證:看來你還記得,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第 11 條那幾個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的規定,保護令的管轄法院就是法定管轄制。別想太多,法律才沒讓被害人隨便挑自己「最喜歡的法院」。就那三種:被害人住居所、相對人住居所,或是家暴發生地。法律沒賦予你主觀選擇的特權,這很難理解嗎?法庭又不是咖啡廳,選什麼「最適合」的?這叫確保法院跟案件有最起碼的地緣關聯性,懂不懂?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也就 medium 啦。鑑別度還行,畢竟總有人會傻傻地以為「保護被害人」就代表能無限上綱,把法律的嚴謹程序當兒戲。還好你這次沒犯這種低級錯誤。下次再這樣,你就會知道什麼叫「程序正義的鐵拳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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