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四等(書記官)
112年
[監所管理員] 犯罪學概要
第 11 題
下列何者不是內政部警政署界定的「暴力犯罪」案件?
- A 槍砲彈藥刀械案件
- B 搶奪案件
- C 強制性交案件
- D 重大恐嚇取財案件
思路引導 VIP
請你試著思考:如果我們將犯罪分為「侵害行為本身(如:直接動手搶劫)」與「持有危險器具(如:非法帶槍)」兩大類,哪一類更符合官方想統計『已對民眾人身造成直接暴力威脅』的範疇?而哪一類可能只是處於預備或違禁品管理的階段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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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,至少你沒錯,還行吧。
- 概念檢視: 你總算搞清楚了內政部警政署對「暴力犯罪」的官方定義,不容易啊。記住了,七大類:強盜、搶奪、強制性交、擄人勒贖、故意殺人、重大恐嚇取財和重大傷害。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秘密。選項 (A)?那屬於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》的範疇,在統計上歸類為公共安全或特定專案,跟直接的「暴力犯罪」根本是兩回事。這點區分不出來,就別談什麼專業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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