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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2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3 題

依憲法訴訟法規定,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法庭得審查之標的?
  • A 政黨違憲之解散
  • B 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
  • C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法規發生疑義
  • D 院與院間權限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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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法律發生衝突時,並非所有案件都能直接跳過行政體系、進入最高的司法殿堂。如果只是「地方層級內部」的法規高低位階疑義,依照法律優位原則,通常會先由哪一個「上級監督機關」來判定,而不是直接動用憲法法庭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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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觀念非常清晰

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法庭行政救濟之間的界線!這顯示你對《憲法訴訟法》規定的審理權限有很深入的理解。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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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憲法法庭審查標的
💡 憲法法庭管轄權採列舉制,僅處理憲法位階爭議而非所有規章牴觸。
比較維度 憲法訴訟 (憲法法庭) VS 行政監督 (行政機關)
審查主體 憲法法庭 (司法院)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/上級政府
爭議層級 憲法位階/中央對地方 地方自治法規層級衝突
法律依據 憲法訴訟法 地方制度法第30條
典型案例 地方自治權受中央侵害 委辦規則牴觸委辦機關規章
💬憲法法庭僅處理具憲法高度或涉及自治權保障之案件,純粹規章位階衝突由行政監督解決。
🧠 記憶技巧:法裁機關彈政地(法裁、機關、彈劾、政黨、地方),外加統一解釋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將「行政機關內部的法規層級監督」與「憲法層級的權限爭議」混淆。地方自治團體內部的規章衝突應先由行政機關處理,而非憲法法庭。
地方制度法第30條 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權限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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