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2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3 題
依憲法訴訟法規定,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法庭得審查之標的?
- A 政黨違憲之解散
- B 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
- C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法規發生疑義
- D 院與院間權限爭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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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法律發生衝突時,並非所有案件都能直接跳過行政體系、進入最高的司法殿堂。如果只是「地方層級內部」的法規高低位階疑義,依照法律優位原則,通常會先由哪一個「上級監督機關」來判定,而不是直接動用憲法法庭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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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法庭與行政救濟之間的界線!這顯示你對《憲法訴訟法》規定的審理權限有很深入的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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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審查標的
💡 憲法法庭管轄權採列舉制,僅處理憲法位階爭議而非所有規章牴觸。
| 比較維度 | 憲法訴訟 (憲法法庭) | VS | 行政監督 (行政機關) |
|---|---|---|---|
| 審查主體 | 憲法法庭 (司法院) | — |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/上級政府 |
| 爭議層級 | 憲法位階/中央對地方 | — | 地方自治法規層級衝突 |
| 法律依據 | 憲法訴訟法 | — |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|
| 典型案例 | 地方自治權受中央侵害 | — | 委辦規則牴觸委辦機關規章 |
💬憲法法庭僅處理具憲法高度或涉及自治權保障之案件,純粹規章位階衝突由行政監督解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