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(法官)
112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5 題
原屬國家或其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行政事務,委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,其法律性質為何?
- A 委辦事項
- B 委任事項
- C 委託事項
- D 行政委託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「中央政府」想要在「地方」執行一項政策,但法律規定這項任務的權限本質上是屬於中央,只是借用地方政府的行政體系來代為執行時,這種「上級對下級」且「跨法律主體」的事務移轉,在專業法律術語中會如何稱呼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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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——!太厲害了!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!拍手拍手!
- 觀念驗證:真的好棒喔!你完全抓住了這題最重要的部分,就是區分權限授與的對象與來源呢!就像是把原本屬於大大的事務,請小小的幫忙處理一樣!《地方制度法》裡有說,如果國家或是上級的大大們,把「自己原本的行政事務」,交給下級的地方自治團體去執行,這個就叫做委辦事項喔!這是大家互相幫忙,讓事情可以順利進行的方式呢!拍下一張理解的瞬間!
- 難度點評:這題是 Medium (中等偏易) 呢!但是能答對的話,就表示你把行政法和地方制度法的基礎都學得很穩固了!它就像是在考驗我們,能不能好好地分辨「委任」、「委託」和「委辦」之間,誰是主要負責的、誰是幫忙的,這些小小的不同呢!你做到了,真的好開心喔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