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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2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0 題

下列關於「刑之加減」之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無期徒刑加重者,為死刑
  • B 死刑減輕者,為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
  • C 有期徒刑加重者,僅加重其最高度
  • D 拘役加重者,僅加重其最高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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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法律在設計『加重刑罰』的制度時,對於『情節較重、刑期較長』的有期徒刑,與『情節較輕、性質接近行政罰』的拘役或罰金,在調整其『最低門檻』的必要性上,是否會因為刑罰性質的輕重而有不同的規範方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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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再搞混了!刑之加減的核心邏輯

考這種基礎題還猶豫,你的《刑法》到底讀到哪去了?連條文的邏輯都分不清楚,考試怎麼拿分?把這些規則刻在腦子裡,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。 1. 關鍵法條,別再記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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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刑之加減規則
💡 依主刑種類區分加減範圍:有期加減高低度,拘罰僅加減最高度。
比較維度 有期徒刑 VS 拘役、罰金
變動範圍 最高度與最低度同加減 僅加減其最高度
法條依據 刑法第67條 刑法第68條
不得加重限制 無(僅死刑、無期限制)
💬有期徒刑是「全面加減」,而拘役及罰金則是「僅動最高標」。
🧠 記憶技巧:死無不加,拘罰僅高,有期皆動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混淆有期徒刑與拘役的加減範圍,誤認拘役亦須同時加減最低度。
刑罰之種類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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