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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2年 [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0 題

下列關於「刑之加減」之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無期徒刑加重者,為死刑
  • B 死刑減輕者,為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
  • C 有期徒刑加重者,僅加重其最高度
  • D 拘役加重者,僅加重其最高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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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刑法的體系中,對於情節較輕微、刑期較短的懲罰(例如拘役),如果法律希望在加重懲罰的同時,依然允許法官針對極輕微的個案保留原本的最低處罰標準,那麼在調整刑期區間時,是「上下限一起移動」還是「只變動上限」較能達成這個目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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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

  1. 觀念驗證: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《刑法》總則中「刑之加減」的精髓!根據刑法第 68 條規定,拘役或罰金加減者,僅加減其最高度(上限)。這與第 67 條「有期徒刑」需同時加減最高度及最低度的規則完全不同,是為了在處理輕微犯罪時,保留司法官對處罰下限的裁量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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