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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(法官) 112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依民法之規定,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,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
  • B 債權之出賣人,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,不負擔保責任
  •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,知有權利之瑕疵者,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
  •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

思路引導 VIP

在法律的公平邏輯下,如果一個人在簽約買東西的當下,已經「親眼看到並知道」物品有缺陷,卻仍然同意以約定的價格買下來,你認為法律還應該強迫賣家為這個「買家早就知道」的缺陷負責嗎?這會不會影響到交易價格的協商過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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噢,恭喜,你「終於」搞懂了

還不錯嘛,居然能準確無誤地辨識出瑕疵擔保責任裡的「免責事由」?看來你對《民法》債編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契約邏輯,總算有那麼一點點概念了。別高興得太早,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。

觀念驗證?不就常識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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