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12年
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8 題
依民法之規定,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,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
- B 債權之出賣人,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,不負擔保責任
-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,知有權利之瑕疵者,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
-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
思路引導 VIP
在法律的公平邏輯下,如果一個人在簽約買東西的當下,已經「親眼看到並知道」物品有缺陷,卻仍然同意以約定的價格買下來,你認為法律還應該強迫賣家為這個「買家早就知道」的缺陷負責嗎?這會不會影響到交易價格的協商過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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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旨在測驗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之相關規定,選項C為錯誤敘述,故為本題正確答案。依據民法第351條規定:「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,知有權利之瑕疵者,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」由此明文可知,若買受人在買賣契約成立之際,就已經知悉標的物存有權利瑕疵,在契約未有特別約定的原則下,出賣人即可免除擔保責任。選項C稱買受人知有權利瑕疵時,出賣人原則上仍應負擔保之責,完全與民法第351條之規定相反,故敘述錯誤。
買賣瑕疵擔保責任
💡 出賣人就標的物之權利完整及品質無缺陷負擔保之責。
| 比較維度 | 權利瑕疵擔保 | VS | 物之瑕疵擔保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條依據 | 民法第348-353條 | — | 民法第354-366條 |
| 擔保內容 | 權利完整不受侵擾 | — | 價值、效用、品質 |
| 買受人惡意 | 原則免責(§351) | — | 原則免責(§355) |
💬兩者皆以出賣人負無過失責任為原則,但若買受人知情,出賣人多可免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