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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12年 [公職法醫師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依民法之規定,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,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
  • B 債權之出賣人,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,不負擔保責任
  •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,知有權利之瑕疵者,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
  •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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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律的公平邏輯下,如果一個人在簽約買東西的當下,已經「親眼看到並知道」物品有缺陷,卻仍然同意以約定的價格買下來,你認為法律還應該強迫賣家為這個「買家早就知道」的缺陷負責嗎?這會不會影響到交易價格的協商過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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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旨在測驗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之相關規定,選項C為錯誤敘述,故為本題正確答案。依據民法第351條規定:「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,知有權利之瑕疵者,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」由此明文可知,若買受人在買賣契約成立之際,就已經知悉標的物存有權利瑕疵,在契約未有特別約定的原則下,出賣人即可免除擔保責任。選項C稱買受人知有權利瑕疵時,出賣人原則上仍應負擔保之責,完全與民法第351條之規定相反,故敘述錯誤。

📝 買賣瑕疵擔保責任
💡 出賣人就標的物之權利完整及品質無缺陷負擔保之責。
比較維度 權利瑕疵擔保 VS 物之瑕疵擔保
法條依據 民法第348-353條 民法第354-366條
擔保內容 權利完整不受侵擾 價值、效用、品質
買受人惡意 原則免責(§351) 原則免責(§355)
💬兩者皆以出賣人負無過失責任為原則,但若買受人知情,出賣人多可免責。
🧠 記憶技巧:權利物之皆要保,買方知情責任跑;債權只保其存在,支付能力原則倒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考「買受人知情」的效果。學生常誤認不論買受人是否知情,出賣人一律都要負責,但民法第351條明確規定買受人「惡意」時出賣人免責。
物之瑕疵擔保效果(解除、減價、損賠) 危險負擔與瑕疵擔保之關係 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之競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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